兰州农商行前员工诈骗34人贷款逾540万元,银行是否担责引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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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农商行前员工诈骗34人贷款逾540万元,银行是否担责引关注

  华夏时报记者 李明会 北京报道

  一则判决书揭开银行员工骗取客户贷款全貌。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兰州农商银行安宁东路支行原职工梁某晖在2022年至2023年期间,利用其银行工作身份及其父母亲社会关系,以帮助完成银行贷款考核工作任务为名义,并谎称由银行还本付息,骗取34人信任。随后,梁某晖操作被害人手机银行办理贷款,骗取被害人贷款高达540余万元,所获资金均被用于偿还债务、挥霍及个人日常消费。

  针对此案暴露出的员工管理漏洞,兰州农商行后续出台了哪些整改与管控措施?3月24日,《华夏时报》记者通过该行年报披露邮箱发函求证,截至发稿前,该行未予回应。

  利用银行工作人员身份进行诈骗

  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至2023年期间,梁某晖利用其银行工作身份及其父母亲社会关系,以帮助完成银行贷款考核工作任务为名义,向被害人承诺由银行还本付息,骗取被害人李某贤、安某、王某平等34人的信任,操作被害人手机银行进行贷款。贷款后,梁某晖将所贷资金全部转入其工商银行、微信、支付宝,以及由其实际控制使用的另一关联账户。

  经查,梁某晖使用上述被害人手机银行贷款共计543.87万元,这些资金被梁某晖全部用于偿还债务、挥霍及个人日常消费。案发前,梁某晖及其亲属向被害人李某贤、王某赋等人归还合计94.97万元;至案发仍有448.9万元未归还,造成被害人特别巨大损失。案发后,梁某晖主动投案自首,梁某晖亲属向被害人安某、崔某云等人归还合计223.67万元。

  此前2020年11月至2023年10月期间,梁某晖还以帮助办理工作、办理孩子就读幼儿园等事由骗取被害人信任,诈骗郑某29.91万元、杨某甲16万元、于某刚9万元、任致龙10万元、安某龙3万元,共计67.91万元被梁某晖用于日常消费及挥霍,至案发不能归还,造成被害人巨大损失。

  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采纳了梁某晖在案发前已退还的100.70万元从诈骗数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该院表示,梁某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共计511.0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判处梁某晖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并责令其向被害人退回相关款项。

  银行担责边界引关注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近年来,银行员工利用职务身份诈骗客户、违规挪用贷款的案件屡有发生,引发了社会公众对银行责任认定问题的广泛关注。

  在本案中,兰州农商行需担责吗?

  对此,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怀涛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法律层面分析,兰州农商行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梁某晖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

  王怀涛分析称,本案中,梁某晖虽利用银行员工身份,但其以“完成个人考核任务”为名,实际实施的是个人诈骗行为,并非执行银行授权的职务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170条关于职务代理的规定,若行为超越职权范围,单位一般不承担责任。”王怀涛进一步表示,同时,被害人将手机银行交由梁某晖操作并转移贷款,并非与银行建立合同关系,银行也未实际参与或获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若银行未对涉案行为进行授权或追认,且不存在管理过失导致被害人合理信赖,银行通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该案反映出银行在内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面存在明显漏洞。”王怀涛认为,一方面,银行对员工异常行为缺乏有效监控,梁某晖长期以“完成贷款任务”为由频繁操作多名客户手机银行,资金流向个人账户,银行却未能通过系统预警或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另一方面,银行对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接触客户、引导办理非正规业务的行为缺乏制度约束,反映出员工行为管理、客户资金安全保护机制存在缺失。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提醒,个人在非办公地点以银行工作人员身份贷款、转账的行为大多涉嫌诈骗犯罪。

  “诈骗犯罪分子的手段高明、骗局精巧,使得被害人在不知不觉中陷入陷阱。”该检察官表示,本案被害人中,有的是因为相信梁某某精心打造的人设而受骗,有的是因为贪图蝇头小利而中招,有的是出于情谊的好心帮忙,但最后都深受其害,造成了财产和精神上的双重伤害。“简单日常的工作、生活平凡又珍贵,每个人都要时刻保持自觉与清醒,保护好自己的银行账户、身份信息等重要财产,远离犯罪的危害;银行工作人员也要以案为鉴警醒自己,不生邪念、不起贪念,珍惜美好的工作和生活,防止被一时的贪欲冲昏头脑,一失足成千古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