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见2026:金融争议解决重要探索方向综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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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见2026:金融争议解决重要探索方向综述(下)

本文以2025年金融领域的重要案件为基点,从五个维度总结归纳金融争议解决的重要探索方向,对2026年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

作者丨赵之涵 刘文浩 潘国瑞

王月雯 胡宸恺

在上篇中,我们对于金融争议解决重要探索方向中前两个维度进行了介绍,一窥金融资管与证券监管交叉案件、涉外金融争议的司法动态,本篇我们将继续介绍剩余三个维度,探究最新司法裁判对于信义义务的要求、债权清收与执行机制的创新,以及金融证券领域的合规与反腐动向。

三、信义义务边界重塑与风险防控升级:资管纠纷的司法裁判导向

2025年资管纠纷主要围绕“托管人责任”、“受托人履职标准”等重要议题展开,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资管业务中受托人与托管人勤勉尽责的实质要求,打破“形式合规即免责”的行业惯性,推动资管行业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

(一)托管人责任转型:从“形式审查”到“实质审慎”的标准变化

2025年托管纠纷持续增多,部分托管人在接受管理人划款指令时,仅对资金投向与投资文件的匹配性进行简单的形式审核,对监督职责重视不足,“托而不管”的行业乱象时有发生。托管人监督投资运作义务的边界与标准,成为案件主要争议焦点,投资人往往据此要求银行、证券公司等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长三角金融审判典型案例(2024-2025)之二——樊某与某证券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中,基金管理人某资产管理公司先后成立30余只私募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均是某证券公司,共募集资金90余亿元。某资产管理公司募集资金后,虚构底层资产,以不实际持有的票据收益权为交易对象,使投资人错误认为基金投向风险较低的银行承兑汇票,骗取投资人资金。经审计,30余只私募投资基金的底层资产银行票据均是虚假票据,涉及相关票据5,000余张,重复利用600余张,共造成700余名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20余亿元。投资者樊某认购基金份额后,仅收到大致等同于10%本金的回款,遂就投资差额提起诉讼。

某证券公司认为,托管人系根据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划款,对划款指令对应的资金投向只负形式审查义务,无需实质审查,其已审核划款指令的要素完备性及相关投资协议,樊某的投资损失系管理人实施犯罪行为造成。审理中,某证券公司为证明其尽到形式审查义务,提交了划款指令授权书、划款指令、《银行承兑汇票收益权转让与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收益权出让方相关主体的企业网上银行承兑汇票信息网页截图,但该截图并未显示票据权属信息。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某证券公司作为托管人,就资金托管等受托事务对投资者负有信义义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根据基金性质、交易结构、投资特点、投资方向等在自身专业能力和职责范围内对投资者勤勉尽责。对于本案如此单一、频繁、高额投向的投资行为,某证券公司作为托管人应当抱有更为谨慎勤勉的态度,更加关注投资的真实性,然而本案中能够证明票据权属的始终只有企业网上银行票据查询截图,且该截图并未显示票据权利转让方系汇票的被背书人或者权利人。某证券公司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当知道截图所显示的票据权属信息存在不完整性,且在案涉票据金额巨大,交易主体单一的情况下,其仍对外观真实性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长期不加注意,也不过问,简单执行相应划款指令,存在过错。

综合考量管理人及某证券公司各自的职责范围、过错程度、具体行为与投资人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情形,上海金融法院酌定某证券公司对樊某本金损失的10%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进一步强调托管人责任已经从“被动执行”转向“主动风控”,倒逼行业强化投后监督机制,建立异常交易识别与预警体系。

(二)委托人知情权界定:权利边界与利益平衡的司法尺度

集合资金信托中委托人知情权的“度”成为争议焦点,如何平衡委托人知情权与受托人自主管理权、商业秘密保护及他人隐私的关系,是司法实践需解决的核心问题。

上海金融法院2025年公布的十大精选案例之一——周某信托营业信托纠纷案中,房地产信托的投资者提出41项诉请内容,要求信托公司披露尽调报告、抵押物他项权证明、项目四证等材料。该案中,法院从三个方面界定委托人的知情权范围:第一,对商业秘密和其他委托人隐私进行合理保护,故对于其他委托人银行流水情况、受托人投资策略等材料,受托人可不予披露;第二,尊重受托人的自主管理权,故受托人对于工作记录可不予披露;第三,需考虑受托人过错情况及委托人请求目的之正当性,当委托人初步举证表明受托人在履行信义义务过程中可能存在过错时,受托人应对相关的必要材料进行披露。

(三)外部欺诈情形下:受托人合理注意义务的从严要求

外部欺诈是否当然减轻受托人尽调责任,是资管纠纷中的重要争议问题。2025年中国(北京)证券期货仲裁中心发布的十大仲裁经典案例之九(信托纠纷),对此作出明确回应。

该案中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则通过应收账款收益权投资附加回购的方式获取收益,底层交易过程中涉及案外人的欺诈行为。该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信托公司在尽职调查中是否基于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履行了受托人义务。

仲裁裁决详细分析了尽调中的多项不合理之处:现场确认时交易对手强烈拒绝拍照留痕,未核对交易对手身份;对在会议室盖章等异常情况未保持警惕;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应收账款的匹配方面存在疏忽。并且,仲裁裁决进一步指出,提示或披露风险系受托人免责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进一步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才构成尽职免责。结合受托人证据,仲裁庭最终认定信托公司作为专业受托人未尽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委托人损失已实际发生且与信托公司过错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风险揭示不能作为免责事由,支持了委托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该案件明确警示:外部欺诈不构成受托人免责的当然事由,受托人仍需对尽调过程中的异常情形保持职业审慎,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四、债权清收与执行机制创新:担保效力与权利实现的规则细化

2025年司法实践在债权清收与执行环节推出多项创新举措,明确细化相关规则,既保障债权实现,又兼顾交易安全与相关方合法权益,为债权主张、执行提供更高效、更完善的制度支撑。

(一)管理人失联应对:投资者自治与权利代行机制的创新

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后,投资者如何通过内部治理维权成为新难题,司法实践通过案例确认投资者维权路径,填补管理人缺位时的治理空白。

2025年北京金融法院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联合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典型案例——L某与某银行合同纠纷案中,FOF基金作为母基金向其下层基金进行投资,A公司作为FOF基金及下层基金的管理人与B银行及C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通过B银行向C公司发放贷款。此后,管理人A公司失联,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并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下层基金份额持有人召开大会,授权L某代表基金向B银行主张知情权,要求B银行提供委托贷款相关信息资料。

北京金融法院认可该维权模式,并指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契约型基金的权利组织,管理人失联的情况下,投资者可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代表对外维权,填补管理人缺位时的履职真空。

(二)创新担保实践:“未来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效力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发布的江苏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典型案例之三——某智能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双方约定某科技公司向某智能公司借款,某科技公司以其所有及正处于申请过程中的专利和商标提供质押,并且承诺如有新增注册的商标和专利,应立即补充作为质押物。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前述合同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某智能公司不能直接要求对某科技公司新增注册的商标和专利行使质权,但有权要求某科技公司继续按约履行合同,就合同签订后某科技公司新增注册的17项商标和146项专利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该法律后果并未超出某科技公司订立该协议时的预期。

此案为科创型小微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提供有力司法支持,明确“未来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效力,对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促进知识产权价值转化、优化科创企业融资环境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执行机制创新:担保制度引入的僵局破解

2025年北京金融法院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联合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典型案例中,北京金融法院通过创新执行机制破解基金清算僵局。

该案中,某仲裁委裁决北京某基金公司以其管理的A基金财产向S某支付基金赎回款100万元,S某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调查,A基金无可供执行财产,强制执行陷入僵局;而A基金持有B基金全部基金份额,B基金依法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支付给A基金,再由A基金用于向S某支付赎回款,但B基金管理人已失联,清算程序停滞。同时,B基金未经合法有效清算,可能存在潜在债权人,直接强制执行B基金财产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

为兼顾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与潜在债权人合法权益,S某向北京金融法院提供担保,申请执行B基金财产,并承诺若B基金潜在债权人出现并主张权利,愿意在本案执行B基金财产范围内以其担保财产赔偿。北京金融法院通过引入担保机制,平衡各方利益,打破基金清算僵局,对S的申请予以准允。该机制为解决类似基金清算僵局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经验。

五、金融证券领域的监管要求与反腐力度持续提高

2026年1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召开2026年系统工作会议,总结2025年工作,分析当前形势,研究部署2026年工作。全面强化“五大监管”,加快构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开展打击私募基金违法违规专项工作仍然是未来的工作重点。此外,2025年金融领域刑事案件聚焦贪污贿赂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等类型,呈现“涉案金额巨大、罪名叠加频发、打击力度持续强化”的显著特征,尤其强化对金融监管、银行、信托等领域“关键少数”的追责与“零容忍”打击,通过严惩金融犯罪推动行业治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一)私募监管最重罚单:打击私募基金违法违规

上海证监局在2025年12月30日与2026年1月13日公布了七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53-57号、沪〔2026〕1-2号),开出了巨额罚单,其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涉及以下核心问题:

1.未按合同约定投资运作:2021年1月至2024年1月期间,关联私募机构管理的十余只基金产品,部分募集资金未遵循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开展运作,违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核心职责。

2.未如实报送关键信息:5家关联私募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信息披露造假行为。

3.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实际控制人直接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给予最低收益,严重违反私募基金“禁止保本保收益”的监管红线。

4.违规从事通道业务:多家私募机构作为通道参与其中,不实际承担投资管理职责。

针对上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作出层层递进的严厉处罚,合计罚没金额超4100万元:

1.机构层面:上海证监局对相关私募机构共罚没2800余万元。

2.个人层面:对责任人员合计罚款1300余万元,其中实控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违法主体,因情节特别严重被罚款1190万元,且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行业惩戒: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注销多数私募机构的管理人登记,涉事机构彻底丧失展业资格。

4.刑事移送:对于此次违法行为中可能涉及的犯罪问题线索,证券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移送公安机关,实现“行政追责+刑事追责”的全链条打击。

(二)银行领域职务犯罪:内控失灵风险的深刻警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依法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之二——吴某受贿、挪用公款、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中,吴某系某国有出资银行行长,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某公司发放5亿元保证贷款,以“咨询服务费”名义收受好处费1.42亿余元。此外,吴某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授信审批、贷款发放、出具履约保函、企业融资等事项上谋取利益,还收受他人贿赂1.32亿余元。并且,吴某还涉嫌挪用公款5.08亿余元、违法发放贷款5.01亿余元、控制银行违规为他人贷款出具保函。法院最终认定,吴某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此案为银行高管敲响警钟,暴露部分银行“内控失灵”的突出风险,推动银行业强化授权管理、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异常行为监测,防范高管权力滥用。

(三)信托领域职务犯罪:尽调机制完善的必然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依法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之六——曾某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中,曾某利用担任某国有控股信托公司创新并购二部董事、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明知某集团及关联公司不符合贷款资格条件,仍然违反国家规定隐瞒融资方实际控制人存在巨额民间债务、公司资产负债表虚增资产等问题,促成发放23亿元贷款,造成巨额损失,同时收受好处费1790万元。法院最终认定曾某构成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此案暴露信托行业投前尽调的严重漏洞,推动行业建立强化投前风险识别与防控,切实防范因尽职调查缺位导致的金融风险。

以上多方面的实践探索不仅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清晰的行为指引,更构建了“裁判规则引领、行业合规跟进、监管协同保障”的金融争议解决生态。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下一步重点工作:加快出台新公司法配套司法解释,制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深入研究私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供应链金融、互联网金融、虚拟货币等新型金融案件司法应对举措,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持续深化多元解纷机制。可以预见的是,随着金融创新与开放的持续深化,新型争议仍将不断涌现,司法与仲裁实践需进一步强化“实质审查、利益平衡、风险防控”的核心导向,持续完善跨境争议解决机制、创新业务法律适配规则、投资者保护体系,推动金融争议解决朝着更高效、更精准、更具包容性的方向发展,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助力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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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浩  律师

北京办公室  争议解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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