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人不等于创新,知产保护才是“反内卷”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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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 / 海潮(媒体人) 编辑 / 何睿 校对 / 王心

挖人不等于创新,知产保护才是“反内卷”良方

  3月23日,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起诉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6项专利权属争议,多名前大疆核心研发人员被指参与。目前,法院已正式立案。

  这也是国内无人机行业首例专利权属诉讼。消息因此迅速引发市场关注,诸多国内外媒体都进行了报道。

  从性质看,这起专利诉讼并非重大案件,却引来大量关注,主要原因是其发生在两个中国知名影像企业之间——其实,这也是两家世界闻名影像名企。大疆主业是无人机,影石主业是运动相机,但此次纠纷却发生在二者业务交集的消费影像产业。

  2025年,这两家高速扩张中的公司先后踏入对方的主战场,并引起价格战,进而引发了这起大疆首次在国内提起的专利权属纠纷。

  也就是说,此次案件的大背景是二者市场竞争的升级。竞争从产品升级到专利,还牵扯到有组织地挖人等问题,涉及一些行业竞争灰色地带,以及法律争议区域,这些都为此次案件增加了关注度,可讨论处也颇多。

  有组织地挖人引发“内卷”担忧

  不同企业在共同涉足的领域发生专利权纠纷很常见,但此次大疆案的不同之处在于,也是几乎所有报道都会提及的一点是:涉及专利可能由离职不久的前大疆核心研发人员完成。

  大疆公开信息称,涉及的这6件专利的发明人,都曾在大疆的研发部门工作,直接参与过无人机飞行控制、结构设计、影像处理等方面的技术开发。

  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员工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原单位本职工作相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属于原单位。这条规定在业内通常被称为“一年条款”。

  影石则发公告称,虽然案涉相关员工均系在大疆离职后一年内加入公司,但“该期间内相关员工作为发明人递交的专利申请,根据现有证据,均为其在公司任职期间内产生的自主创新成果”,研发过程合法合规。

  由于该案尚在审理,是非外界尚难判定。但从行业视角看,此次案件发生本身,可以说是消费影像这个曾经的后发行业已经进入市场成熟时期的标志。因为,在新兴市场中,各企业都忙于跑马圈地,彼此业务较少交叉,短时间内很难发生冲突。

  而“专利诉讼”则意味着业务领地的重叠、技术路线的基本稳定,创新开始呈现“微创新”特色,竞争则转向专利壁垒和生态壁垒攻坚。

  当一个行业什么时候开始出现大量专利官司,就意味着它进入了成熟期。比如,当年手机行业成熟之后,就发生了苹果和三星的诉讼,高通和几乎全行业的诉讼。

  很显然,消费影像行业也正在进入专利密集竞争阶段。但与以往有所不同的是,这不是发生在后发的中国公司挑战跨国巨头的过程中,而是中国行业头部企业之间的相互博弈。

  这一方面反映出中国科技产业正从追赶者阶段,进入内部竞争决定格局的阶段;另一方面,这也很容易引发外界对中国科技企业之间发生不必要的行业“内卷”的担忧。

  很显然,如果未来优秀中国科技企业都把精力放在价格战、互相挖人、诉讼消耗上,势必会影响到行业创新力,使国外竞争对手渔翁得利。

  行业发展不能默认“挖人=创新”

  这一案件也引发了一些外媒的关注。因为,此次诉讼的核心其实非常有“硅谷特色”,即到底应该怎么看待人才流动带来的技术外溢?技术到底属于公司,还是“人”?是要保护公司创新还是保护人才流动?

  这类叙事在硅谷很常见,同时也产生过堪称教科书级别的案例,即谷歌Waymo诉优步(Uber)案。

  一名谷歌自动驾驶团队Waymo核心成员离职创立了Otto,Otto又被优步收购,谷歌随后起诉称商业秘密被盗用到优步自动驾驶项目,要求获得赔偿并禁止优步使用相关技术。

  这起案件影响深远,被称为“全球自动驾驶知识产权第一案”,最终以优步支付约2.45亿美元股权补偿,并承诺不再使用争议技术和解。而涉案个人则被刑事起诉,最终以窃取商业机密被判处18个月监禁。

  谷歌一案之所以典型,是因其清晰划出三条线:离职员工跳槽,可以带走的是知识和经验,但具体技术路径和实现细节必须留在原公司,而商业机密则绝对禁止。

  在此次大疆案中,影石团队中有前大疆人员,而是否只带走了知识和经验,仍需法院认定。事实上,这类案件并不好判断,因为存在很多灰色地带,比如如何界定“经验”和“商业机密”,都考验着司法实践的智慧。

  对行业而言,大疆和影石最终谁输谁赢并不重要,因为市场竞争中企业互有冒犯和冲突很正常。真正需要提防的,是那种有组织地挖人,通过挖人获得核心技术,甚至申请专利。

  毕竟,如果一个行业默认了“挖人=创新”,那将造成无人愿意投入十年磨一剑的研发,只能在市场红海里彼此“内卷式”竞争的双输后果。

  事实上,国内司法在此方面也已有判例,如吉利诉威马知识产权纠纷案。

  2024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该案终审判决书,判决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约6.4亿元,创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判赔数额历史新高。

  该案起因就是,吉利车企下属公司40名高管及技术人员先后“跳槽”至威马,威马在没有技术积累或合法技术来源的情况下,利用吉利的底盘零部件图纸技术,短期内推出某系列型号电动汽车,令吉利遭受巨大损失。

  而该案发生前后,也正是中国电动汽车行业竞争进入白热化、利润暴跌时期。比如,吉利股价最高曾达到35元,但判决时只有9元,威马则陷入破产重整。企业如此“内卷式”挖人,对双方造成的负面效应不可不察。

  回到大疆诉影石案,作为中国同时走向国际的影像双雄,走出去的过程中都曾与国际竞争对手发生诉讼,但这并未影响他们的发展与壮大。从这个角度讲,真正基于专利的诉讼其实并不可怕,需要警惕的是其背后的“内卷式”竞争苗头。

  在国际竞争中,很多中国企业依托强大的中国特色竞争优势而并不惧对手,但竞争一旦轮换到中国企业之间,由于彼此太了解、太相似,就很容易祭出一些较低级的盘外招,形成“内卷”。

  针对这一问题,就需用好法治之钥,破解企业“内卷式”竞争,维护行业发展秩序,也助益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