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个贷息费披露!监管要求明示综合融资成本,涉增信服务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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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个人贷款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金融服务质效,3月15日,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11条,是在现有贷款业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框架内,细化个人贷款业务息费信息披露的涵盖范围、操作方式和环节等,要求贷款人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清晰披露个人贷款息费成本。从《规定》看,其将与个人贷款相关的所有成本纳入综合融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需支付的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等融资成本,以及违约情形下需要支付的逾期罚息等或有成本。

针对贷款人要求,《规定》明确,线上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应当通过弹窗方式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设置强制阅读时间,由借款人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确认。此外,线上消费场景下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的,应当在消费订单支付页面以显著方式清晰展示综合融资成本相关信息。

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列明各息费项目及收取标准等

金监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个人贷款市场快速发展,对促进个人消费、生产经营,助推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个人贷款业务息费信息披露方面也暴露出一些不规范、不透明问题,既容易引发金融消费纠纷 【下载黑猫投诉客户端】,又影响利率政策效果、削弱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有必要制定出台相关监管规定,通过细化个人贷款业务息费信息披露的涵盖范围、操作方式和环节,明确各方责任,更好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此,金融监管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紧紧抓住息费信息披露不透明这一关键环节,研究制定了《规定》。

其中,《规定》所指个人贷款是贷款人依据《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那么,何为个人贷款业务综合融资成本?《规定》显示,其是指由借款人承担的与贷款相关的各项息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等正常履约成本,以及逾期罚息等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

《规定》要求,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应注明贷款本金金额,并逐项列明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收取的各息费项目及其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在此基础上综合计算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同时,逐项列明贷款逾期或被挪用等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

值得注意的是,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还应明确提示,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与贷款相关的任何息费。

线上办理设置强制阅读时间,支付页面以显著方式清晰展示分期安排

《规定》明确了贷款人“身份”,其是指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此外,合作机构是指在营销获客、担保增信等领域与贷款人合作开展个人贷款业务的第三方机构。

对于贷款人,《规定》要求,贷款人应当在营业场所、官网等渠道清晰披露借款人正常履约情形下的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上限。

现场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应当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由借款人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上签字确认。同时,线上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应当通过弹窗方式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设置强制阅读时间,由借款人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确认。

此外,《规定》要求,线上消费场景下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的,应当在消费订单支付页面以显著方式清晰展示贷款本金、分期安排及收取的服务费用、收取主体、正常履约情形下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以及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收取标准。

同时,还应明确提示,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不再收取其他任何息费。

需要注意的是,因利率定价基准调整、开展优惠活动等原因导致相关融资成本发生变动的,贷款人应当及时告知借款人。

针对各息费项目收取标准,《规定》指出,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各息费项目收取标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以下简称“《公告》”)等要求折算为年化水平。

据金监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上述参照《公告》采取内部收益率法逐项折算为年化水平,然后加总计算得出借款人承担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

《公告》显示,贷款年化利率可采用复利或单利方法计算。复利计算方法即内部收益率法;采用单利计算方法的,应说明是单利。

贷款人应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借款人应充分了解违约责任等信息

针对贷款人和合作机构,《规定》明确要求,贷款人在与合作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各方落实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要求的责任和义务。

《规定》强调,贷款人应当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对合作机构违规违约行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情形严重的,应采取终止合作、依法追偿损失、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此外,相关行业协会应当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督促行业机构落实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要求,共同营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

针对借款人,《规定》同样提出了一定要求,其中规定,借款人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合理评估自身收入水平和负债能力,避免过度负债,选择正规渠道借款。

与此同时,借款人应当关注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充分了解融资成本项目、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年化水平、收取主体、违约责任等信息。

从监管层面看,《规定》要求,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各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贷款人落实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工作,对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明示综合融资成本工作、对合作机构失管失控或因合作行为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贷款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同时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贷款领域非法中介活动。

对于《规定》施行时间的考虑,金监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考虑到贷款人需要调整业务流程及系统、修改合作协议等,《规定》定于2026年8月1日起施行。相关主体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同时,《规定》施行时,按照“新老划断”原则,新增业务严格按《规定》要求开展明示综合融资成本工作。

在2026年“3.15晚会”上,金融监管部门通过晚会提示屏幕前的广大金融消费者,请充分关注了解个人贷款的综合融资成本,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财务规划,选择正规渠道借款,避免过度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