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微科技涉嫌虚假陈述 受损股民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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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曾代理投资者告赢13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根据相关警示函,江苏宏微科技(维权)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88711  证券简称:宏微科技)涉嫌证券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厉健律师专栏)

  案情回溯,2024年11月5日,宏微科技发布《关于收到江苏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显示,2023 年12月6日,宏微科技在《2023年12月5日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自愿披露“今年全年经营稳定,目前根据在手订单来判断,预计明年将继续保持不低于50%的高速增长”。但是,公司在 2024 年上半年出现业绩大幅下滑,经营情况已发生明显变化,且 2024 年 9月6日,公司完成2024年全年业绩目标调整,公司直至2024年10月8日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表(2024年9月3日至2024年9月23日)》对公司《2023年12月5日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关于2024年业绩预计情况进行补充披露,补充披露不及时,未能保持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

  “司法解释已取消前置程序,根据警示函等初步证据,投资者也可以起诉索赔。”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23年12月6日至2024年10月8日期间买入宏微科技股票,并在2024年10月8日收盘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股民,可依法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宏微科技维权入口)

  投资者索赔需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账单(2023年12月1日至今)、联系方式等。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告赢五粮液、大智慧等10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成效显著。其中,祥源文化、赵薇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杭萧钢构(维权)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辉丰股份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东方电子案系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厉健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新华社、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人民法院报、第一财经等100余家新闻媒体采访一千余篇(次)。执业证号:13301200210145176)】